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2403行初10号
原告***,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水利局,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北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柏广富,局长。
被告敦化市红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红石乡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乡长。
第三人***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商务综合体二期第2幢1**2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敦化市水利局、被告敦化市红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水利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第三人***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