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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沈晓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4民初1990号 原告: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7号万达中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910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晓娟,女,汉族,1994年4月2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晓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沈晓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得利人民币32240元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224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09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在位于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路与××路交叉口的晋江市××区(××期)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做相关的材料检测。被告称有熟悉的检测公司,并愿意帮助原告办理相关的检测事宜。原告同意后,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九份《委托检测协议书》,检测完成后被告拿着检测报告和检测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向原告项目负责人要求付款给被告,称由其将款项转交给检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和收款收据后依次将检测费用支付给被告。直至2020年8月26日,原告收到了****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委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律师函称原告在****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检测费没有支付,原告收到律师函后与检测公司联系方知被告并未将其代保管的检测费支付给检测公司。原告又联系被告,被告承认该款项已被她占为已有,并承诺会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但经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返还。原告无奈,自行与****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协商并再次支付了检测费用。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付还原告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得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并据此提交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建设施工合同、委托检测协议书、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劳动合同和证明、任命书、律师函,欲证明其主张。 沈晓娟未提出答辩。 本院认为,因沈晓娟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经本院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路与××路交叉口的晋江市××区(××期)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做相关的材料检测。沈晓娟称有熟悉的检测公司,并愿意帮助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检测事宜。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后,沈晓娟以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九份《委托检测协议书》,检测完成后沈晓娟拿着检测报告和检测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向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要求付款,称由其将款项转交给检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和收款收据后依次将检测费用共42240元支付给沈晓娟。2020年8月26日,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律师函称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检测费没有支付,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与检测公司联系方知沈晓娟并未将其代保管的检测费支付给检测公司。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又联系沈晓娟,沈晓娟承认该款项已被她占为已有,并承诺会将该款项返还给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但经多次催讨,沈晓娟迟迟不返还。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与****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协商并再次支付了检测费用。沈晓娟于2021年3月17日付还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上述事实有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建设施工合同、委托检测协议书、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劳动合同和证明、任命书、律师函,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庭审自认为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其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沈晓娟将检测费用共32240元占为己有,没有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检测费用共42240元支付给****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沈晓娟占为己有的检测费用32240元应当返还给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晓娟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32240元; 二、驳回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沈晓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皓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