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142号
原告: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6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736962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7号万达中心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91022。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4日
待裁事项:准许撤诉
裁决理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424.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712.25元,由原告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