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756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荷塘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300636。
法定代表人:却红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58号永恒商厦3层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910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1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