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53号
原告:****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临江工业区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有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58号永恒商厦3层03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消防产品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