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执恢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州鹏程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闽05民终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人民币1558646.43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应扣除已偿还的人民币13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532.91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3日、2021年2月7日先后对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除少量存款及被执行人***名下闽××××××号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9日,本院先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
2.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月13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因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各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人去向,司法拘留暂未能实施。
5.2021年1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少量存款及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泉州世纪金桥文化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22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晓娟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