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2481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50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书记员  周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