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0602民初1487号之一
原告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里公司)与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光集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宝光集团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刘雪影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宝光集团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鉴定,第三次庭审时申请撤回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形式上表现为原告请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其诉讼实质是请求确认其系宝光公司持有的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股东身份,因案涉宝光集团公司持有的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已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万里公司可依照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9月29日,万里公司与宝光集团公司签定《股权代持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万里公司)、乙方(宝光集团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24万元出资的0.48%,(以下简称“代表股份”)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3条约定,甲方作为“代表股份”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代持协议书还对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宝光集团公司最初成立于2006年4月6日,企业名称于2009年5月25日由淮北宝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最初成立于2009年4月24日,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淮北宝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占股53.81%;2009年5月2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电力铁塔有限公司;2011年2月23日变更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2011年5月9日万里公司通过银行向安徽宝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投资款600万元,2011年5月17日,注册资本增加为2700万元,万里公司占股比例为22.2222%,宝光集团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占股51.037%;2011年10月9日,注册资本增加为5000万元,万里公司占股比例为21.74%,减持0.48%,宝光集团公司占股51%。期间有部分股东退出或进入。 2018年8月30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殷广彩、殷广波对宝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安徽省淮**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徽天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宝光公司管理人。 另查明,淮北万里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5日。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服务中心成立于2010年5月11日,2013年5月7日改制变更为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6月30日吸收合并淮北万里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被登记注销,权利义务被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又查明,2016年8月30日宝光公司持有的安徽宝光特钢集团万里电力铁塔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已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冻结[(2015)青执字第2690、2691、2692号执行裁定书](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进行了续冻结),万里公司等人提出书面异议后,2017年12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1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万里公司等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后万里公司等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交纳,2018年2月24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1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股权代持协议书、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徽淮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专用凭证、内部股权比例确认书、内部股权比例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6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1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2018)津0111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信息查询单、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驳回原告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敏 审判员 武啸伟 审判员 李清河
书记员 张 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