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民初0131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政府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9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运检部党支部书记。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淮北万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囯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北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孙 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