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淮北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民初0131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政府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9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运检部党支部书记。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淮北万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囯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北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孙 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