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82执783号之四
被执行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9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静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