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82财保135号
申请人: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艳,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青海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玉,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八宝镇大湾村。
法定代表人:都兴东,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的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宁兴东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已由申请人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邱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