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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公主岭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84执保390号
保全申请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青海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玉,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金地名苑五#楼4单元西门。
法定代表人王贺,系经理
保全申请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吉0184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书实施完毕。
审判长  程彦奎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