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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82民初2796号之一
申请人:王彬,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申请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青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邵作斌,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
住庄河市兰店乡解放村邵屯74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王彬与被申请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邵作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开原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保证金30万元予以冻结,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工资保证金3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