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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恢6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青海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8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359600.2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向户籍地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积金管理中心调查,不动产中心调查,金融理财进行调查,并对相应的财产进行了查封。 2023年2月14日,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欠款。 二、对被执行人已查封、冻结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庄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但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82执恢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