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1420号
原告:安徽省中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中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中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中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中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安徽省中睿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