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0年 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申 家 杰 二○二二年 五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