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0年 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申 家 杰
二○二二年 五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