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357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