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888号
原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龙尊道以北,龙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