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安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888号 原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龙尊道以北,龙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