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512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亿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八间房村西二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亿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