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512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亿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八间房村西二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亿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