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593号
原告:***,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赛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