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265号
原告:北京六环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薄村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院内6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六环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双方私下和解,纠纷已化解,北京六环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庭外和解,原告北京六环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六环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