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29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振兴东路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579910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力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新宝二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K4827B。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2569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2月3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7498.5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除以下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一)经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已划扣得97424.06元,扣缴执行费6879元、评估费3679元、拍卖辅助费3779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了83087.06元。
(二)经查,被执行人的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新宝二街45号的设备一批,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但经二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最后申请执行人愿意以人民币367864元作价上述财产进行抵债。
三、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早已歇业,现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465288.06元,扣缴相关执行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受偿了450951.06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 腾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