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华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初280号之三 原告: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振兴东路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579910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城西高新生态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7P7D15P。 法定代表人:凌代年。 被告:江西华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城西生态高新区***电子产业园内5、6号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93FGA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行政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9477779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与被告******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巢公司)、江西华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煜公司)、江西省***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华业公司诉称,其与德巢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关于******电子产业园第5、6栋厂房《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450万元整(如该项目***政府财政审批预算低于1450万元,则本合同按1400万结算)。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2日,于2019年9月25日经有关单位验收并移交使用。***公司至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因德巢公司资金链断裂,***人民政府与华煜公司的关联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由市政投资公司与该关联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给予补贴优惠政策,且华煜公司成立后承接该关联企业权利义务。华业公司、德巢公司、华煜公司签订案涉厂房装修工程合同的《转让协议》,约定德巢公司将其与华业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华煜公司,且约定华业公司收到第一笔项目工程款的当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15万元后,《转让协议》才生效。因华业公司未按时足额收到工程款,故未付15万元给德巢公司,《转让协议》未生效。根据《转让协议》,华业公司与华煜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就工程造价打折后按1200万元结算。华煜公司已支付200万元,尚欠1000万元未支付。华煜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者,且与华业公司已签订装修工程合同,故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书》及德巢公司项目贷款四方协议书,市政投资公司已回购案涉厂房,也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华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华煜公司认为案涉工程总价款只有700万元。华业公司在起诉时将工程价款虚高到1000万元,故意将本案管辖权产生非法变动。本案应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华业公司对华煜公司提供的金额为700万元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700万元是打折后的价格,若华煜公司收到政府补贴后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则按照该金额来履行。因华煜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双方仍应按原来的合同金额1200万元履行。华煜公司已支付200万元,尚欠10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其起诉符合审级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份合同除了工程总造价一为1200万元,一为700万元以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且签订时间均为2020年1月5日。在工程总造价为700万元的合同中,并无如果华煜公司未按约履行,则按照1200万元金额履行的约定。且华业公司在起诉时隐瞒其与华煜公司另外签订标的为700万元合同的事实,显然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故意。华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