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9617号
原告深圳市顺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机械交易市场B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0730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振兴东路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579910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华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振兴东路1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979375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顺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华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深圳市顺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顺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8元,由原告深圳市顺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