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闯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社区西茶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NT82M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建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迎宾路中段南侧德城新世界13幢2**15层15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P7M33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广西闯创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建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建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建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防城港市建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案案件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计890元,保全费812元,由被上诉人防城港市建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87元(上诉人广西闯创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11.94元,由被上诉人防城港市建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