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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运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5172号 申请人:无锡市运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北路28-17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R5N6J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商务园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252540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运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运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市运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运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无锡市运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