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5619号
原告:***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25254038,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商务园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6640N,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城商业中心1-2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