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玮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8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案涉分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涉协议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建一局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建一局与玮氏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分包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因案涉不动产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中建一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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