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24号
原告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9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氏公司)与被告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玮氏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玮氏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玮氏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320元,由玮氏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