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庆丰北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泾朴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110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至2018年9月26日(以后利息另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360000元、违约金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6752元,综上履行义务4673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46732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法收入46732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467327元的财产变价抵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