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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源土地矿业测绘有限公司与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1财保3-1号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对申请人辽宁国源土地矿业测绘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保全一案作出的(2022)辽05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5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二项裁定内容“查封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平山区××路××栋××门,房权证号为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共有宗地面积:4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714.5平方米的房产一处。”补正为“查封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平山区××路××栋××层,不动产权号: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号(档案号:2017020397),房屋建筑面积:2714.5平方米的房产一处。”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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