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3185号
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92号-2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7563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曲明堃,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349029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3.5元,由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