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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3185号 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92号-2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7563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曲明堃,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349029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3.5元,由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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