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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卫校整体搬迁代建指挥部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5737号 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92号-28-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75637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卫校整体搬迁代建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大理技师学院内。 负责人:***,职务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上和片区双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宏,职务副主任。 被告:大理海东开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上和片区欧洲小镇双创中心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7149157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州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卫校整体搬迁代建指挥部、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大理海东开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理卫校整体搬迁代建指挥部、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大理海东开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38元,减半收取26219元,由原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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