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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源土地矿业测绘有限公司、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1财保3号 申请人:辽宁国源土地矿业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育才街国土资源局商住楼2-6。 被申请人: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92号-28-18。 申请人辽宁国源土地矿业测绘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溪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61×××01账户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20万元人民币;***、***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的原因成立,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61×××01账户,查封金额120万元人民币。 二、查封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平山区1门,房权证号为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26980号,共有宗地面积:4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714.5平方米的房产一处。 本次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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