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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11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29号28-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堃,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对(2021)辽0102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所有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逾期竣工,双方已经确认工程逾期按合同执行。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而上诉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作函》、《发文记录表》充分证明案涉工程实际于2019年11月10日竣工,逾期47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通过2019年10月9日的《工作函》书面确认“工程拖期按合同执行”,被上诉人已经自认工程拖期的事实,并且也同意按照合同执行。事实及履行标准已经确定。原审法院完全忽视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确定的书面约定《工作函》,否定被上诉人的自认,认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不存在违约,属于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方应承担责任。在2019年10月9日的《工作函》中,上诉人明确提出了中兴大厦主楼7层南侧改、拆建工程有严重漏水现象,且新屋防水还未做好;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意见中上诉人也明确提出;“主楼7楼南侧,西边新增屋面防水存在问题,旧屋面砖及砖上防水拆除后,新抹找平层凹凸不平,极易造成屋面漏”及“主楼7层南侧的儿童娱乐大厅四周,现防水工作未完成,屋面有水即漏,存在严重漏水隐患”,由此证明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工程质量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案涉工程因前期工程未完结,且有工程量增加,并不存在工程逾期情况。首先,合同虽然约定竣工日期是2019年9月24日,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合同内施工范围的情形。其次,且在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10月16日的工程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在2019年10月16日,上诉人的改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由于涉案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通过会议纪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需要等待前序工程完工才能进行施工,因此未按合同计划工期完工并不是被上诉人原因造成的。且根据上诉人项目经理***签字,上诉人、监理单位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显示项目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该文件作为结算凭证。综上,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无误,被上诉人并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二、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工作函》****,仅为案涉工程过程中的一个联络文件,其性质并非双方的合意,更非对案涉工程的确认文件,且被上诉人在收到该函件后,对所述情况进行了修缮。其次,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1月30日经各方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虽然在验收意见中载明存在漏水隐患,但验收意见中所载明的事项并不属于质量问题,属于缺陷责任范围,应由被上诉人在保修期内进行修复,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已于完成了对缺陷问题的修复,并延长了保修期限,故上诉人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给付工程质量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审判无误。 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39,542.69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7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反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8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783,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施工不规范导致的罚金、赔偿金额共计111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5日。 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中兴7F、8F-10F(方城)区域升级改造项目主楼7F土建加固工程。工程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71号。工程承包范围:中兴主楼7F结构加固改造、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等,主楼屋面防水工程,连廊5层、7层结构加固工程等施工内容,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9月2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完成全部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不低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或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以标准较高者为准。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标准、签约合同价为:2,61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招标文件及其补疑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现场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其他合同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合同条款。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通用合同条款约定:2.2发包人代表:***。3.2.1承包人项目经理:***。7.5.1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时完工的,应由发包人负责,工期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正在进行的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需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结算工程款。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30%。逾期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0.1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的差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设计变更按设计院的设计变更单执行;需要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申报,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变更资料后,先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工程变更价值由发包人审核确定。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由此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辽宁2017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材料费执行当期市场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按政策执行(不采用计日工价格),新增单价下浮5%执行。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12.2.1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40%合同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定并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3.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工作分四个步骤:工程预验、竣工初步验收、竣工正式验收、工程移交。前一步骤完成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程预验应该结合中间验收进行;如沈阳市质检站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工程预验、竣工初步验收、竣工正式验收的各个验收阶段均指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档案的检查、修补、复查、直至满意的全过程,同时报送有关工程档案一式二份。已经完成预验的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申请竣工初步验收,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各承包人提出的初步验收要求进行预审如认为具备初步验收条件后,可组织竣工初步验收会议,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档案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由发包人组织复查,复查满意后,应在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竣工证书(初验)”,并作为竣工初验结束的依据。鉴于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多专业、多工种和平行交叉作业,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对已经预验完成的与交叉作业相关的分部工程按实际进行逐项、逐段组织初步验收,其程序可参照初步验收的正常程序进行。当合同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即可进入竣工正式验收阶段。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正式验收要求及提交的成套文件材料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该合同工程具备竣工正式验收条件的审查意见,由发包人确定是否进行正式验收。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自检系统,稳定运行72小时,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应对自己的参加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其工作总结将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承包人保证本项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并且一次性验收通过。发包人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档案全部检查结果满意后,将向承包人签发“竣工证书(正式验收)”,作为竣工正式验收结束的依据。进行竣工验收和签发移交证书应遵照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编制整理竣工档案,移交发包人。其中书面竣工文件资料、竣工档案、竣工图一式六份;电子版竣工文件资料(电子版竣工图)一式两份,声像档案一式两份。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中标通知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招投标文件一份(包含招投标报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一份、全套竣工图纸六套、变更审批单/变更确认单一份、工程结算书四份、规费证一份、工程结算电子版(广联达及Excel表格)一份、以上全部资料的电子版两套。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以竣工付款申请单经发包人审批合格之日起,三至六个月之内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在随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如工程无监理单位的,本条所述的监理人工作由发包人执行(经监理人审核认为承包人应当补充材料但承包人无法完成补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结算,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含无监理机构由发包人执行相应工作的情况)后66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工程审核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全部异议并一次性提供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随后的7个工作日内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磋商不成的,争议搁置,造价结算暂停,但不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如因该等异议事项发生诉讼的,承包人只能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裁决,不得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涉及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规定期限后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均不得提交任何有关造价结算的资料,对承包人超出期限提交的资料,发包人有权拒收,并按照已有资料进行结算。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结算审核结果。在工程结算价格最终确定前,发包人不会向承包人支付任何结算款项,如因造价结算事宜发生纠纷诉讼,工程结算价格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付款期限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为准,在此之前不产生逾期付款利息。工程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上报支付已审计结算工程款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表、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让利协议、监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结算报告文字说明部分及汇总表、竣工验收报告、档案及文件材料移交(接收)登记表、审计结算定案单,所有发票、收到工程款明细)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之后三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价格*90%-预付款。付款前承包人按照结算金额提供所有差额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二十四个月。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3质量保证金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为竣工结算价款的10%,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承包人采购设备质保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如无任何保修事宜、违约责任等,发包人一次性无息付清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款金额的10%。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承包人不履行缺陷保证责任和修复责任时,承包人以质量保证金支付修复费用,期满后剩余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上报质保金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表、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让利协议、监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结算报告文字说明部分及汇总表、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定案)表,质量追踪卡、档案及文件材料移交(接收)登记表、退款申请、所有发票、已收到工程款明细)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三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15.4.1工程保修期为: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承包人采购设备质保期为2年。承包人负责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并承担费用。15.4.3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包括但不限于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否则将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节,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合同总价的30%,如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其他约定:(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发现存在前述情况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当月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在次月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则不继续扣罚,否则继续扣罚;(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寻找第三人修复,产生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且有权要求承包人额外支付50%的修复费用。(8)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提前占有工程的,承包人仍应按期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9)工程甩项验收的,承包人仍应当按期提交相应的竣工资料,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1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含发包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提前占有工程的、工程甩项验收等情况),承包人未按期完成现场清理的,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自行对现场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清理过程中对承包人现场遗留设备、材料等造成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八级以上(含八级)持续8小时以上的大风,连续8小时以上的暴雨,7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及飓风、台风、龙卷风、洪灾、火山活动等。21.3监理工程师将对承包人的履约及质量、技术、安全、进度等组织定期检查、考核、评比,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协调。21.5承包人负责有关验收部门对其所施工工程的验收,保证有关验收部门对其所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同时提供有关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21.6如施工中需要签证时,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将以技术联系单形式予以确认(需工程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承包人再按技术联系单施工,并做为工程结算依据。21.8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1.11承包人在维修、改造过程中对设施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进行修复,一经损坏按价赔偿。遵守发包人及法律、法规对施工场地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将负责在施工期间提供适当的消防设备,并遵守当地消防安全条例、规范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和防火标志,施工现场绝对不准吸烟,以免发生意外。承包人必须按本市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把易燃物品和有害物料存放在发包人确认的位置,以免发生意外及危险;因本工程施工面积较大,施工过程中涉及破坏防护层的,承包人需做好防雨措施,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利导致发包人屋面漏雨,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施工,2019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2019年11月30日,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1.主楼7层南侧,西边新增屋面防水存在问题,旧屋面砖及砖上防水拆除后,新抹找平层找坡不合理,找平层薄且凸凹不平,易造成屋面漏。2.主楼7层南侧的儿童娱乐大厅四周,现防水工作没有完成,屋面有水即漏,存在严重漏水隐患”。被告提供的加盖有审计单位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及负责人名章的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确定的涉案工程审定金额为2,386,577.13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1,044,000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未在规定时间上交周进度计划表,被告于2019年10月14日给原告出具《关于施工单位未按时交周计划表的处罚决定》一份,对原告处以2,000罚款;因原告施工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漏水,被告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关于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规范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1,000元罚款;因原告防雨不到位,被告于2019年9月9日出具《关于施工单位延期的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10,000元罚款。2020年1月13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关于***童店赔偿承诺》一份,对因混凝土从伸缩缝掉落至6F,污染***童店铺及衣物的损失93,000元,同意从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2020年11月5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关于屋面防水工程的承诺一份,内容为“我单位承担中兴7F、8F-10F(方城)区域升级改造项目主楼7F土建加固工程施工,因天气原因,部分防水于2020年4月施工,全部漏水点已于2020年11月5日维修完毕,鉴于以上原因,我单位承诺如下:1、本工程内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延长一年,顺延至2026年11月5日;2、防水工程内的质保金返还时间也相应调整至2026年11月5日返还;3、承担保修期内屋面防水漏雨造成损失及维修工作;如不能及时维修,则承担其他维修单位的维修费用,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4、此次维修后如仍存在漏水点,无条件进行返修或重新铺装,防水工程质保期将继续顺延”。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工程造价,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首先,关于涉案工程造价。本案原告主张工程造价金额为2,426,158.54元,但其提供的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系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是加盖有审计单位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及负责人名章的原件,原告虽对该定案表不予认可,但经本院释明,其表示不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予以采信,根据该定案表涉案工程造价金额为2,386,577.13元。其次,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1月30日经各方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虽然在验收意见中载明存在漏水隐患,但验收意见中所载明的事项并不属于质量问题,属于缺陷责任范围,应由原告在保修期内进行修复,原告已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了对缺陷问题的修复,并延长了保修期限,故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承担给付工程质量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原告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合同虽然约定竣工日期是2019年9月24日,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合同内施工范围的情形,且在原告提供的2019年10月16日的工程协调会会议纪要中有如下内容“中兴:唯瑜伽的***弄完没?久鼎:昨天弄完,包钢需要2-3天。中兴:23号开业,各家在方城上的活要干完,报正常开业”,由此可见,在2019年10月16日,被告的改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由于涉案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通过会议纪要能够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需要等待前序工程完工才能进行施工,因此未按合同计划工期完工并不是原告原因造成的,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未能在10月23日开业是原告原因造成的,故原告并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造价结算事宜发生纠纷诉讼,工程结算价格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付款期限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为准,在此之前不产生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双方对工程结算事宜发生了诉讼,因此根据上述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涉案工程造价为2,386,577.13元,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工程款1,044,000元,扣除10%质保金238,657.71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103,919.42元。原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被告对原告进行的罚款金额为13,000元、***童店的赔偿款为93,000元,合计106,000元,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该部分款项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3,919.42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及赔偿款106,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8元,减半收取7,93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68元,原告(反诉被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元。反诉费9,9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37元,原告(反诉被告)大***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两份,第一组证据为录音材料,证明上诉人明确要求被上诉人增加人手,尽快完成施工,但是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要求做,所以被上诉人属于存在窝工情况;第二组证据为关于设计变更未施工标高32.4部分加固梁的情况说明,证明设计变更部分减少了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多出来的工期预估约为40天。被上诉人质证认为,针对第一组证据,该份音频并非原始载体,而且存在截取的现象,并不能完整反映双方的通话内容,从录音背景可以看出,通话人员不只两个人,应当可以判断出多方在就案涉工程进行讨论,无法实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案涉工程是多方施工的工程,上诉人断章取义的截取了与被上诉人部分通话内容,从内容中可以听出上诉人在逼迫被上诉人赶工,尽管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赶工费进行约定,但是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如果被上诉人因为满足上诉人的要求而多付出的部分,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该部分的赶工费用。如果该录音资料是截取于会议纪要,该纪要在一审的时候上诉人已经作为证据提交,那就不属于新证据了;针对第二组证据,上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是单方制作,未得到被上诉人的**确认,单方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合同内施工范围的情况,截止2019年10月16日,上诉人方的改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由于涉案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且会议纪要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需要等待前序工程完工才能进行施工,且上诉人自述案涉工程减少的工程内容部分没有设计变更和签证,虽然上诉人二审中提出了一份录音证明用于证明其主张,但该份录音不能体现被上诉人存在窝工情形,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延期开业系被上诉人原因造成的,故上诉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并已经投入使用,虽然在验收意见中载明存在漏水隐患,但该验收意见系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范围,应由被上诉人进行修复。被上诉人现已完成了对缺陷问题的修复,并延长了保修期至2026年11月5日,现保修期未到,如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上诉人应要求被上诉人进行维修工作,故本院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7元,由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冬 审判员 王 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兵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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