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弘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熊家街12栋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弘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23)辽1021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