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347号
原告:南京鸿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赤兔路219号-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人泰山街道柳州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鸿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