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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3扬州永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鸿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3793号 原告:扬州永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鸿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赤兔路**-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永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鸿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永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永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8元,由原告扬州永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