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建设工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2、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晋0902民初561号 原告:**,女,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1993年4月8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告:**2,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3,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2、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原告值夜班后骑电动车回家,行至忻府区健康街九原西小区门口,被正在此施工的被告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雇佣的民工**2向路面洒水时泼向原告身体,致原告倒地受伤,当即原告家属呼叫120急救,将原告送往忻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伤情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019年7月16日作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住院10天。出院后康复期间,伤口不愈合,原告20次往返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两医院共支付医疗费35333.31元(含门诊费)。事故发生后原告家人报警,被告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指派负责人刘会心随同原告前往忻州市人民医院,并交纳押金3000元。2020年1月15日,原告的伤情经山西省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依据该司法鉴定和山西省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32333.31元(含门诊费),误工费(护士)66134元÷365天×180天=32614.4元,护理费46693元÷365天×90天=11513.34元,营养费60天×50元=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含二次住院)×100元=2000元,交通费(酌情)3858元(忻州往返太原、存车、过路费),残疾赔偿金(十级)62070元,鉴定费3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二次手术费10500元,因住院期间原告伤情须骨植,原告支付费用3000元(无票)。由于被告**2的伤害,使原告的二轮电动车报废,华为手机损坏无法维修,两项财产损失4700元,以上损失共计172089.05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2于2021年1月26日之前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2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