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4民初222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11862631N。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