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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4民初222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11862631N。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