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0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
申请执行人:**全,男,1936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1613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