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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0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 申请执行人:**全,男,1936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1613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