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02民初1395号
原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州市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现住忻府区建设南路。
被告: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大运路转盘西500米东社村村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