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市云中水利水保基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90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忻州市云中水利水保基地。
负责人:于万和,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忻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忻州市云中水利水保基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忻州市云中水利水保基地价值相当于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常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