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155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笔架***花园****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627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2月28日就职被告处,任职安全员主管,月薪税后8000元。入职后,原告将自身情况如实告知被告,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2月12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差额5581.4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
被告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工程承包人为深圳市焕升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由被告工作人员招聘至南园街道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工作。该项目的中标人为被告,后被告将该工程全部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了案外人深圳市越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再查,2021年2月3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21】1794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就劳动关系的建立、成立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被告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业 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