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2802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7号笔架***花园1栋8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627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9月1日进入被告工地上班,9月2日发生工伤,尚在治疗期间,11月30日要求被告进行工伤认定,被告予以拒绝,未对双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本院依原告申请,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单》原件,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被告主**为商业保险理赔而补充提交,并不能真实反映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单》等证据,结合原告对双方劳动关系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原告的入职时间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8】16389号。
四、原告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六、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慧 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