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7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7号笔架***花园1栋8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627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28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焕升公司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与焕升公司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焕升公司负担。
上诉人焕升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焕升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经二审查明,***向本院提交了龙岗骨科医院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即最后治疗期限中关于取钢板的费用。焕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其为涉案受伤所进行的治疗。
另查,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焕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与焕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一审法院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取了《劳动合同》、《考勤表》及《工资单》原件,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与焕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焕升公司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焕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的入职时间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举证,但焕升公司并未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故一审法院采信***的主张,认定双方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邓 亚 玲
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