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

镇江欣泰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欣泰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9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扬新商初字第32号
原告镇江欣泰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双。
委托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飞。
本院在受理原告镇江欣泰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欣泰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圣羽
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
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