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与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131号
原告: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安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泽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华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经出具付款承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34元,减半收取20617元,由原告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进羽
审 判 员  杨 睿
代理审判员  马玉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