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与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与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3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扬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葛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泽荣,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裴于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柳南区柳扈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3586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38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费5338元未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扬新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新月
审判员  徐立新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