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

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2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俭,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汉族,***年4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全封闭母线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